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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改委关于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 来源:浙发改投资〔2010〕668号 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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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经济管理 项目 批复 |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要求核准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台发改投资〔2010〕9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0〕33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改善台州市区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的状况,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快生态市建设,进一步完善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同意建设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单位为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总用地面积6.1124公顷,其中净用地面积5.8251公顷,代征绿地面积0.2873公顷。
三、新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2条垃圾焚烧处理线,日处理台州市(路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生活垃圾1000吨。选用2台辅以燃煤的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的循环流化床锅炉,配置2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9556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企业自筹100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9556万元。
五、项目提出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高效、低耗的先进设备等节能措施基本可行,节能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六、项目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实现了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提出的治理焚烧烟气措施及渗滤液处理措施基本可行,应严格按照“3T”工艺要求控制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和湍流度,确保烟气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进一步优化废水预处理工艺,确保渗滤液和其他废水预处理达到台州市路桥区滨海污水处理工程纳管水质标准。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08〕133号)(已延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08〕117号);省环保厅《关于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10〕38号);省电力公司《关于台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并网的批复》(浙电营〔2010〕339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批复
抄送:省建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台州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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